编辑: Mckel0ve 2019-07-08

1、前言 公司始建于2014年,位于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南甸子,用地为租用乾安采油厂油土处理实验所用厂房(原138 注水站)(租赁协议详见附件).

厂区东、西、北侧均为荒地,南侧隔进厂道路10m为荒地.厂区占地面积为3500m2,建筑面积为1775m2,项目年处理5万t含油污泥,均为乾安采油厂的落地油土,产品为碳粉土,年产量为4.408万t.企业职工22人,目前企业基本设施已经建设完毕、由于企业试生产手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手续正在办理中、因此企业没有投入运营.本次仅针对企业5万吨/年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土壤修复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项目主要的风险事故为天然气泄漏发生火灾及爆炸污染环境空气.根据对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调查,在风险事故发生时,火灾可能造成危害人身安全和携带物料的消防水污染地表水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可能对环境空气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国家环保部以及吉林省环保厅和松原市环保局有关突发环境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以及日常环境管理中,需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为此,根据国家环保部2014年颁布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乾安县晟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总则 2.1编制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事故状态下,以人为本,尽量保护环境,减少财产损失,具体贯彻如下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2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4.1);

⑸《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⑺《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环保部环办[2014]34号);

⑻《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保部环办[2015]4号) ⑼《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部环发[2012]第77号);

⑽《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

⑾《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吉环办字[2012]8号). 2.2.2 相关标准及规范 ⑴《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

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2.2.3 相关文件及资料 (1)《乾安县晟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土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2015.5);

(2)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乾安县晟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土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发(2015.5);

(3)《乾安县晟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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