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8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财综〔2009〕821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经市政府批准,对《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中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作了调整,取消了原 单价一万元 的限额规定,因此,在本办法中资产处置均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一、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资产处置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

废弃、淘汰的资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其他情形的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要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六)呆坏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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