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8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台银发〔201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开发区财政局,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台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台州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台州办事处,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各村镇银行: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台州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章盛,联系方式:0576-88555336. 附件: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台州市委, 市政府. 内部发送: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 一类贷款 );

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 二类贷款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法人经济组织自愿为创业者提供担保.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中 一类贷款 经办银行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综合评定.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 二类贷款 .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初次创业3年内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下同),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 重点人群 )以及在县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且一年内落地本市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入驻当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且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 一类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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