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7 |
第二章 企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登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 ,按照《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附件1),填写申请表,上传随附单证. 指定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地隶属海关对指定加工、存放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储存能力、卫生控制现状、防疫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等.考核合格的,出具《进境食品加工、存放场所考核报告》(附件2),考核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植物源性食品考核报告一次有效,每次申请均应随附对应的考核报告.隶属海关应加强对指定加工、存放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报南京海关.
第三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南京海关应当在申请单位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检疫审批系统内对受理人员提交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填报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海关总署或南京海关批准.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批准签发人员对申请单进行核批,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批准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授权南京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南京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实施终审的检疫审批事项,南京海关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海关总署. 第十三条 检疫审批各环节应设置AB角,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代为行使职责.同一名工作人员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检疫审批环节的工作.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申请单位不得买卖、转让或涂改,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及时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做好核销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进境情况在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预核销,输入报检单号、核销数量,打印预核销单文本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其代理持报检单证和上述预核销单,提交给进境主管海关申请许可证核销.主管海关核销人员应当核对许可证预核销单、报检单证上的信息是否相符,如实核销许可证的使用量.核销以净重计,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方可核销下一份许可证. 第十七条 核销数量超过许可证剩余量时,申请单位应申请超额核销,经报南京海关同意后,在限定的数量范围内可以超额核销一次,但超额核销量不能超过许可证总量的5%. 第十八条 许可证核销错误时,由核销人员核准数量后,在相应预核销单上说明核销错误的报检号、原因、时间、数量和核销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预核销单和相应报检批的国外官方证书报南京海关.南京海关管理人员核实后,进入许可证管理系统予以纠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质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