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7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鑫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6号 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依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鞍法鉴委字第5号-2《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委托,本次评估目的是对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进行评估,为本次司法委托鉴定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 评估范围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高占权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豫CGD058的骊威牌小型轿车,具体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委托项目范围内的资产为准. 委托鉴定车辆现存放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停车场内,处于闲置状态,车辆需检修后使用. 委托鉴定车辆的证载所有人为高占权,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时,高占权所有的涉案车辆已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22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的理由是评估基准日有利于评估目的实现,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

六、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800元,即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后附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22日 委托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评估价值

1 豫CGD058 骊威牌小型轿车 辆130,800 合计 辆130,800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资产使用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3)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人、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实施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应当被视为是对被评估资产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建议委托人和相关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参考分析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目的实施时的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决策.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有效,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无关.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 特别事项说明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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