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7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晋升机制.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开公安机关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上交公安机关.

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镇(园区)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服装及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招用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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