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6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局、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向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应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三)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

(四)对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发给《郑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对未获得评审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

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郑州市知名商标,市工商局优先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知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五)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郑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撤销该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

(二)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