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6
兰州市财政局文件 兰政采[2005]5号 关于对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 部门集中采购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政府采购资源,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现将对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市财政局是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负责审批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方式.

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由本部门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委托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部门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按市政府采购办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

五、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政府采购办建立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关于启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采[2004]14号)规定的统一标准由采购单位支付.

六、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制定方案.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拟定具体操作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兰州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分散)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具体办理采购事宜.

(四)实施采购.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采购办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明确各方在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预算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邀请省、市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七、部门集中采购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其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市政府采购办对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办将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八、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兰州市财政局机关内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兰财办发[2004]54号)执行.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计划将单位应分担的自筹资金足额划入兰州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资金(即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帐后,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市政府采购办有权取消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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