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6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精简清理规范. 1.做好事项定性.对全市现行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决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事项,应当提出属性调整意见,划归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并按照本方案 行政许可事项精简清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规范.属于行政确认性质的,划归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监督服务事项进行管理,但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属于依据有关规章设定的,不再列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管理并暂停执行.无法定性的,单独列出上报并进行专门研究.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期限、事项归并等参照 行政许可事项精简清理规范 的相关要求执行. 3.做好权力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市,市级不再保留该事项.凡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能够下放的,原则上应当明确县级行政机关为审批机关,不再列入市级审批事项,需要保留的,应当说明理由.凡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需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外,一律由市级审批机关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区市行使.凡实行垂直管理,可由区、市分局承担的,一律界定为区、市分局行使.

(三)权力下放后的特别规定.权力下放后,凡原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有关审批决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电子批文或者影印件).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电子批文或者影印件).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并公布,由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执行.市审批主管机关应制定统一的审批格式文本和备案文本,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协调、监督指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区市下放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批事项也应根据以上原则要求进行规范.

(四)区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规范.各区市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监察、编制部门具体承办. 1.行政许可事项.凡属于区市级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委托的县级审批主管机关不得再下放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界定为分局办理.其他拟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市提出下放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由区市级行政许可机关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后实施.凡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不得实施委托行政许可.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属于市级委托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市级审批机关不得再下放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属于垂直管理机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直接界定为分局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区市级审批机关直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各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江苏省昆山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标准,组织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权的有关工作,今年选择1-2个镇(街道办事处)试点.凡能够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按照便民的原则一并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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