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6

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新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权限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刘新寿《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登记表》复印件6份和供货商惠州市惠城区永盛腊味贸易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043502)》、《退货单(№011417)》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东莞)《检验报告(№S18062340)》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的来源、时间、数量、货值金额以及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干拌丁"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排除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采购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排查的事实. 定性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苯甲酸出现超限量的可能性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原料带入、过程控制不严等因素.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将上述"干拌丁"食品原料作为伴菜提供食用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时,已向供应商索取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并非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生产厂家,其对导致"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并不知情,其在采购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时留存了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能如实说明采购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的进货来源.综上所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