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5
店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把位于邕宁区蒲津路113号华宏公司生活区北区店商辅 号铺面(店铺建筑面积共 O,产权属于广西华宏公司所有)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叁年,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租金:第一年租金为 元整(从第2年起租金以5%的递增率逐年递增.乙方要按每三个月交付租金,第一年前三个月的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以后应在上三个月终前5个工作日内交清下一个三个月的租金.租金请转入华宏公司银行账号并在转帐时注明商铺号,所属月份租金. 银行账号名称: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所承租摊位发生的水电费和卫生费由乙方支付.收费标准:水单价3.60元/方(如遇供水部门提价则相应提高),电单价1.30元/度(如遇供电部门提价则相应提高),卫生费30元/月.乙方要在每月的16~25日前将上月水电费、卫生费交到甲方财务部. 第五条 甲方负责租赁铺面水表、电表表前的水电设施安装及维修,保障租赁铺面水电的正常使用.水表、电表表后部分的水电设施,由乙方自费安装及维修. 第六条 乙方要妥善维护好甲方铺面配置的设施,如丢失或损坏应按原价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铺面现状,如确需要改变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后,乙方自己投资安装的设施需拆除的,不得毁坏甲方的设施,如有损坏的要恢复原样.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的,甲方有权处置并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第七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铺面贮存、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禁将铺面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履约保证金 元($ 元)作为乙方违约或损坏甲方设施的赔偿金(若损坏金额大于保证金的,另外追加赔偿金).租赁期满后,如没有违约或赔偿事项,甲方无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办好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件,不得无证违法经营,并确保食品安全.如因乙方无证经营或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业,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做好环境保护及卫生保洁工作,严格控制噪音、烟尘、废气、废水等有害物质超准排放;

履行店铺门前 三包 责任(即: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不得跨门槛经营,不得乱贴小广告,不得乱堆放杂物或乱丢废弃物. 第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自行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等安全工作,拉接的电源线必须符合用电安全规范,注意用电安全.如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条件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随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店铺,不退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1、不按时足额交付租金、水电费、卫生费的;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改变出租店铺用途的;

3、在铺面贮存、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

4、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租赁店铺设施严重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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