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5
LCCR-2014-0220001 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聊文法字〔2014〕4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意见》(聊府法字〔2014〕2号)要求,结合我市文化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开展好对本辖区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本基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市场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本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4月11日 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4月11日印发 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执法主体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的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罚款 具体法定罚则(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经营额在500元以下,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取缔 一般 违法经营额500元至3000元的 取缔,处2000元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经营额3000元至7000元的 取缔,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经营额7000元至10000元的 取缔,处10000元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取缔,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执法主体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具体法定罚则(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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