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9-09
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规字〔2017〕5号)和《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天财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经审批处置的,不得申请资产配置经费. 第八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或执行上级部门相关决策而发生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应在机构改革文件或上级部门决策下达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应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原因并申请延长时限. 第九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常用公用设施、房产和公务用车等资产;

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按照《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科学论证(报废理由、依据等)或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五)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资产在本部门内或区内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以及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单位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对外捐赠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正式申报文件,按处置分类填报《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注:从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附件2)、《天河区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及《天河区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附件3)等,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属于主管部门权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属于区财政局权限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区财政局审批. 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上报审批.对资产单位价值(本办法所称的价值均指申报当月的账面净值,下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属于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核准手续.

(四)评估.出售资产(闲置或无法调配使用)、与区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置换资产以及还有使用价值的淘汰、报废资产经批准后,申报单位须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已批准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按财政部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即评估报告须报区财政局备案(指出售资产、与区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置换资产),其中对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属于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须报区财政局核准.未按规定到区财政局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资产,不准实施处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时作价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核准或备案的程序和报送的文件资料如下:

1、核准或备案的程序:处置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1个月内,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评估报告及其他应报送的资料报区财政局.

2、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办理备案的单位填报的《天河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5)、《天河区资产评估详细结果》(附件7);

(2)办理核准的单位填报的《天河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6)、《天河区资产评估详细结果》(附件7);

(3)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明细表、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证书、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书等);

(4)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产处置.各行政事业单位凭批复文件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属于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根据处置凭证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处罚没收的资产或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有权按权限在同一部门内或跨部门、地区、政府级次间调剂使用.

第三章 无偿调拨 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属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它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4、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国有非行政事业单位.

(三)属于第

(二)款第

2、

3、4项情形且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原则上由调出单位提供);

(二)调出单位填报的《天河区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和《天河区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一式七份、《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五份;

(三)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凭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的,提供相关批文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五)由接收单位发起的资产调拨需求,提供接收单位的资产需求函和清单;

(六)属于房产、车辆和有配置标准的常用公用设施调拨,还应提供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七)经国家、省、市、区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如单位有关申请事项的会议纪要.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拨的资产,原则上应在当年办理资产调拨接收的相关手续,及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目,避免双方单位因划转接收时间过长而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 无偿调拨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有偿转让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等资产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转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办企业产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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