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3
服务指南编号:2300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7月 实施日期:2018年7月 发布机构:天津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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