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昆生环复〔2019〕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835装置10万吨/年MCP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委托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835装置10万吨/年MCP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4°42′7.2″,东经:102°31′18.67″).项目对现有10万吨/年MCP生产线的熟化库单元及部分设备进行拆除,新增造粒、干燥、冷却、收尘、尾气洗涤等生产设备,不新增占地,技改后,新增生产设备与现有装置保留的设备一起组成10万吨/年MCP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88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4.8万元. 根据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835装置10万吨/年MCP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19〕8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建设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 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造成影响.按照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应立即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应设置拦水、截水、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采取沉淀等处理措施后回用,禁止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周围地表水体.

(二)项目应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造粒、干燥废气排放应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氟化物≤9.0mg/m3,排放速率≤1.0kg/h;

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速率≤7.5kg/h;

二氧化硫≤850mg/m3,烟(粉)尘≤200 mg/m3,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40m. 冷却废气、设备收尘废气排放应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即:氟化物≤9.0mg/m3,排放速率≤1.0kg/h;

颗粒物≤120mg/m3,排放速率≤39kg/h,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40m.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即:氟化物≤0.02mg/m3,颗粒物≤1.0mg/m3. 施工排放废气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即:颗粒物≤1.0mg/m3.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场所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车辆进出管理,设立禁鸣标志,使项目界外1米处噪声值应达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中午(12:00至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晋宁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因施工工艺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晋宁区生态环境分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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