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3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皖环〔2013〕108号 签发人:缪学刚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提请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需由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此,我厅代拟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多次征求吸纳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无不妥,提请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代拟稿)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19日 (联系人:苏惠民

电话:62376665)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月**日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入开展工业源、移动源、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着力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 提升脱硫脱硝效率.2014年底前,省内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均安装脱硫设施;

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它新型干法水泥窑于2017年底前完成,实现烟气脱硝达标;

其它行业脱硝治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到2017年,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完善和改造加工除尘设施,对2014年底前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矿山开采应加强现场和道路管理,废弃物应专门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省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加大关停矿山整治力度,加快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项目准入和污染治理措施.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放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 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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