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2

二、投标单位 3.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投标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投标委托 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

第三章).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 相关法规要求: 6.1采购清单中的设备如属协议供货中规定的目录内产品将参照苏州市政府采购共享中央国家机关或江苏省省级最新一期,同时还须满足协议供货承诺书中所作的承诺.响应单位所响应产品型号必须为协议供货目录中有的品牌型号,且单台设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品牌型号及配置可登陆 http://www.njzc.gov.cn及http://www.zycg.gov.cn查询. 6.2所响应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所响应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必须是最近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中的品牌型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响应时须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6.3信用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截止时点:招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 供应商信用查询 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供应商信用查询 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评审委员会在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 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单位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单位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每一投标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投标时间截止前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提疑 10.1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有疑问之处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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