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02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贸委、各市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南京、扬州市发改委: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建设厅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能源 成品油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商务部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2800份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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