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2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区(县)审查后统一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申请表》(附件5)、《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核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当年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示.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自贡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贡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6.因第十三条原因调整两年后,企业仍未达到标准的.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示,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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