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2 |
一、清理整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
(五)《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16〕118号)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4号)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全面清理国家和我省公布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变相恢复审批、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各类证件,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一律取消.
(三)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涉企违规培训及收费等情况.
(四)全面清理各行业领域资质资格证书 挂靠 情况.
(五)全面清理社会培训机构假借行政机关名义乱培训、乱发证、乱收费等情况.
三、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省职业资格改革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采取联合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任务落实.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职业资格清理专项督查工作,牵头清理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发改、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职业资格证书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