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9-09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已经销售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已经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

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内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在国家公告期限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初次监制、监销的;

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主动消除影响的;

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下罚款 多次监制、监销的;

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7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由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首次发现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首次发现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后再次发现的 由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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