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2 |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县(市)区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人才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二)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强化招商引资落地企业 就业贡献度 指标考核工作.自2016年起,将原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就地就近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就业补贴政策,调整为全市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300元提高到400元;
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的资金.创业者按相关规定参加缴纳失业保险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创业项目不能继续经营,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 先照后证 ,深入推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