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1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编委办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卫计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编委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4〕46号),我们制定了《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编委办 2014年7月2日 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4〕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和滨海新城,经市级或越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仅指

50 张病床或

20 张牙椅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 第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原则上根据卫生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床位比例按1:1核定.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则按相应等级医院的床位与卫技人员比例标准核定. 第四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的核定,具体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设置或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名额核定意见,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五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的使用配置:

(一) 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筑主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或取得设置批复后,可首次申请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具体按设置床位数的40%给予配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实际开放床位数到达设置床位数的40%后,每年可按照计划增加的床位数,申请增加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如当年实际开放床位增加数完不成计划数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应在当年或次年相应核减. 第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招聘引进的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卫生执业资格;

(三)具有卫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中级的不超过45周岁,副高级的不超过50周岁,正高级的不超过55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先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待符合条件后,通过招聘可转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七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年招聘引进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编制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条件要求和招聘理由,招聘数量应控制可配置的空余数额内. 招聘计划和方案应报批准设置或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直接聘任,并给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八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非公立医疗机构招聘到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后,可凭经卫生、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批复、当年配置数量批复以及有关人员材料,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九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人事代理的形式为卫技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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