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1
洪府发【2011】2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服务宗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的基础上,扩展推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费对象 2011年8月1日以后具有南昌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除外)去世后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的和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三、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所需费用全部由县、区级财政统一安排解决.由于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不在免费范围内,各县(区)可按每年3‰的人口死亡率、市区(含开发区、新区)每具遗体火化费530元的标准(各县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安排财政年度预算,经费超预算的由县区财政部门进行追加.全民免费火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具体发放.全民遗体基本火化费用实行先付后报.即:

1、死者家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报销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1)死者身份证、户口簿;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火化费发票;

(3)公墓安葬证或死者所在村委会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

(4)死者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是否乱埋乱葬和违规办理丧事的证明.

2、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死者家属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汇总报县(区)民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审批后,由县(区)、开发(新)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账户后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将所报销资金转至申请人所留银行账户.

3、无名尸体由火化单位事后凭火化证明、火化发票和公安机关具的允许火化证明,到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属地县(区)民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核实报销,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开发(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开发(新)区要严格按市、县物价部门确定的三项免费标准和免费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全民遗体免费火化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加强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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