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1
DXCD00-2018-0003 新政发〔2018〕15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新昌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和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 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实施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作出答复. 第八条 加快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 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县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报送县交易中心备案. 没有列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一般不予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交易中心集中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依法委托县交易中心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拟订采购方案,报县公管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拟订采购方案,报县财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交易文件等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县财政局备案,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同时报县公管办备案. 供应商应当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履约的验收,参与验收人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应当报县财政局备案,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同时报县公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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