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1
附件3 潍坊市参保职工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1.

异地住院: 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居住地市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办理异地住院联网手续,出院时只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异地备案人员就医,应选择已实现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医院,居住地市如无实现跨省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因病情需要到居住地市尚未实现异地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电话备案,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或个人持参保人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联)、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加盖医院专章)(注:对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通知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病历材料)、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专章)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潍坊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 2.门诊特殊慢性病: 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患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审核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的,应指定居住地辖区内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3月中旬由单位或个人持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专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联)(注:对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通知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病历材料)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报,并按我市特殊慢性病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3.普通门诊 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可在居住地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一级或社区医院作为普通门诊就医医院,发生的该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3月中旬前由单位或个人持身份证、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专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联)(注:对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通知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病历材料)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报,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报销. 注意事项: (1)异地就医手续生效后,原则上医疗年度内不予变更. (2)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应在居住地市已实现异地住院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除外),未备案或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确认的急症除外)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所用药品等项目详细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等.以上所列项目提供不全的不予接收. (4)医疗费用发票金额与明细清单总金额相符且发票为原件. (5)所申报的材料全部存档,报销后不再提供给患者,如有需要请提前复印留存.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或手写件的,需盖上相关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特别注意若提供的明细清单的每一单项项目(如药品、诊疗项目等)的价格、数量没有提供,则没法审核,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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