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1

九、《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赣环法字〔2014〕6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标准废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细化标准废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余细化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九、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目录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综合管理…6 第二部分 水环境污染防治…10 第三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27 第四部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36 第五部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38 第六部分 放射性污染防治…65 第七部分 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86 第八部分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87 第九部分 排污收费…91 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综合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

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万―8万元罚款;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万―6万元罚款;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万―5万元罚款;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万―3万元罚款.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4万―5万元罚款;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万―4万元罚款;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万―3万元罚款;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1万―2万元罚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7万―8万元罚款;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万―7万元罚款;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万―6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万―30万元罚款;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万―50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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