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1
中国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行业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建筑遮阳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中国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以下简称:遮阳资质)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遮阳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以下简称:建筑遮阳材料分会)负责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的受理、初审、考核、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按照其技术特点、企业能力分设特级、壹、贰、叁等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评定标准见附件一.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水平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质,经审核合格,由建筑遮阳材料分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五条 申请《遮阳资质》的企业应是建筑遮阳材料分会的会员,向建筑遮阳材料分会申请时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社保证明、上岗证、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

(五)企业设备证明;

(六)企业制定的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

(七)代表其技术水平和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遮阳资质》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筑遮阳材料分会负责《遮阳资质》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和终审,对争议较大的企业现场实地核查. 第九条 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同意受理的,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实地核查后,将实地核查报告(《中国建筑遮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实地考核表》)提交建筑遮阳材料分会,由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核准. 第十一条 《遮阳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筑遮阳材料分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获得《遮阳资质》证书的企业,资格证书将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遮阳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质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对资质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已获得《遮阳资质》证书的企业在领取新的证书的同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企业遗失《遮阳资质》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建筑遮阳材料分会负责对取得《遮阳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复检一次.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筑遮阳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建筑遮阳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取得《遮阳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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