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1
黔煤安监调查〔2018〕7号 关于对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 12・5 较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2时40分,你州辖区内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36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分局)会同你州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我局对盘江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 12・5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盘呈〔2018〕3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的责任人员. 1.王龙,久兴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隆平,事故当班班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3.孙金贵,久兴煤矿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韩民权,久兴煤矿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于敬国,中共党员,久兴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孙立新,久兴煤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

(三)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责任人员. 7.杨牛拴,久兴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资格证). 8.乔杨何,久兴煤矿机电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撤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9.覃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项目经理.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冯康武,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副所长.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1.李秋林,中共党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瓦斯分院突出预测所所长.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2.许德兵,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13.尹国炳,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祝廷君,兴义市安监局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黄国富,雄武乡派驻久兴煤矿驻矿安监员(聘用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解除聘用关系. 16.李玉军,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7.刘勇,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中心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王天禄,中共党员,兴义市工科局煤炭管理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傅国旭,中共党员,兴义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0.李成贵,兴义市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1.廖俊,兴义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2.张超,中共党员,兴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3.何宏辉,中共党员,兴义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久兴煤矿包保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黔西南州委常委、兴义市委书记许风伦、兴义市人民政府市长袁建林分别向黔西南州州委、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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