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6-26
上海商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建 安全文明校园 ,积极推进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学校的政治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综合治理工作是 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将治安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多元互动、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部门内的职工、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 第三条 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都应做到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物、带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信息有人报,责任有人负 ,严防发生违法和犯罪等治安问题.切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实行责任分级签约制,学校与市教委签约,校长与各部门签约,各部门与安全员签约,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岗位,要实行具体岗位签约. 第五条 各级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向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并组织开展部门内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责任人要从创建 安全文明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将综合治理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第七条 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综合治理责任协议书的签约工作,并负责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注重师生员工的心理调节和教育,防止出现因心理问题而出现自杀、出走等事件. 第九条 认真学习综合治理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传达上级或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做好每日下班前的检查制度(断电、熄火、关水、关锁门窗等),落实重点和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配合和协助院保卫部门做好对本部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事的调查工作;

对发生的案件,应立即报案,主动提供案情线索,协助破案. 第十一条 耐心细致地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纠纷,稳定事态,同时必须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设在保卫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有反映学校治安安全情况和综合治理工作突出问题的职责,并有责任提出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上级对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快速反应机制.负责对学校内发生的一般案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安全防范、法制教育,对外来流动人口情况明、底数清、 三证齐全 .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校卫队工作,加强学生治保队伍和教职工安全员队伍(兼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组织校园巡逻,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加强物防和技防建设,努力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完成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任务. 第十七条 负责对全校师生的国防、民防教育和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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