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6-19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90号 姓名:胡林;

经查,当事人取得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及"百味记"的授权后,于2017年10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安吉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层3027号商铺开始经营.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并招揽顾客, 于2018年9月初在该店免费对消费者发放面值为20元的"代金券",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两张在店内收银台上未发放."代金券"正面标注有"百味记""""罐罐串串""老成都风味火锅""代金券20元""地址:安吉万达广场3楼3027号铺(大玩家对面,万达影城正下方)"的内容;

背面标注有"使用方法:""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的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一、当事人的提供的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 证据

二、案件承办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是依法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的反映,证实当事人在其发放的"代金券"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内容的事实. 证据

三、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胡林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在其发放的"代金券"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内容的情况. 证据

四、我局提取的现场照片肆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内发放的"代金券"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内容. 证据

五、我局提取的两张"代金券",正面标注有"百味记""""罐罐串串""老成都风味火锅""代金券20元""地址:安吉万达广场3楼3027号铺(大玩家对面,万达影城正下方)"的内容;

背面标注有"使用方法:""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的内容,证明"代金券"的使用地点在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且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内容. 证据

六、当事人提交的成都百味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成都百味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书》、南宁市味几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书》、《广西区域合作协议》,证明"代金券"上的"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中的"百味记",指的是当事人在南宁市安吉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层3027号经营的商铺,即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 证据

七、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新的"代金券",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工商经检告字[2018]F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南宁市蜀一方餐饮店并招揽顾客, 于2018年9月初在该店免费对消费者发放面值为20元的"代金券",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两张在店内收银台上未发放."代金券"正面标注有"百味记""""罐罐串串""老成都风味火锅""代金券20元""地址:安吉万达广场3楼3027号铺(大玩家对面,万达影城正下方)"的内容;

背面标注有"使用方法:""单桌单次菜品类消费每满100元即可使用本券一张.本券可叠加使用.不与店内其他优惠券同享.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的内容.当事人发放的上述"代金券",由当事人一方提出,有具体的格式条款,以票证的形式向公众发出,因此视为要约,属格式合同.当事人在其订立的格式条款中含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味记所有"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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