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6-15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

二、

三、

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能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

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或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援外、境外轻工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

八、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五条和

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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