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5-15
开封市通许 1・14 重大烟花爆竹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14日10时40分,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郭声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时任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文慧,副省长张维宁,时任副省长、公安厅长许甘露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和开封市政府等单位,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成立了省政府开封市通许 1・14 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追责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邀请部分专家参加,委托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事故现场相关物品进行了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厂区情况 1.基本情况 该厂区为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2009年拟申请礼花弹生产项目时新建的生产区.2009年吴运科租用西芦氏村村民吴祖亮农田,租金每亩每年1200元,共计6.3亩.2010年开始兴建,建有3座彩钢瓦顶仓库,总建筑面积540平方米.该用地属于违法占地,2011年通许县国土局对吴运科下达行政处罚(通国土执【2011】547号)未予执行,2012年10月9日移交通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产项目,只申请组合烟花项目,该场所不在许可范围,不具备生产烟花爆竹条件,成为闲置厂区. 2014年4月4日通许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田罪判处吴运科罚金13000元.吴运科缴纳罚金后,其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 2.厂区布局结构 爆炸厂区南北长128米、东西宽33米,占地面积4224平方米.场地四周为砖砌围墙,高2米,厚24厘米,大门位于围墙的东南角门朝南,院内从南到北依次建有三栋仓库,分别为南部的1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12*20)平方米;

中部的2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12*20)平方米;

北部的3号仓库,建筑面积为(5*12)6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540平方米.北部的3号仓库被朱金义租赁后改为厨房和住宿.朱金义后来又在原有

1、

2、3号库房之间的空地上分别搭建了A、B、C、D、E共5个简易工棚.李电元在1号库房南侧及西侧和围墙之间分别搭建了F、G、H共3个简易工棚.(见附图2:爆炸前作业场所平面图). 3.生产组织者 朱金义,尉氏县蔡庄镇西街村农民,2011以前在尉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11年到通安公司当1个月技术员后离开,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上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2014年8月吴运科安排朱金义参加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证号T410223197105033,有效期限2014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 李电元,滑县大寨乡李中街农民,2011年通过通安公司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T410526196308103810,有效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2014年8月至12月为通安公司配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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