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4-29 |
3、磋商保证金 3.1磋商保证金应在2016年 7月
13 日前到账(须由企业银行账户汇入,供应商不得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按未交纳保证金处理) 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业务保证金专户,并在 用途 一栏必须填写:汉采HW(2016)
45 号;
磋商组织机构不接受现金交款. 开户行:汉中建行民主街分理处 户名: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61001653500052501075 开户行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15号(市公安局对面) 3.2磋商保证金交纳金额:人民币6000元;
3.3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磋商组织机构综合科在开户银行查询,如保证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帐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综合科联系
电话:0916-2527675. 3.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单独提供1份本单位的银行帐户信息(收款人须与磋商供应商名称一致),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以便退付保证金时使用. 3.5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3.6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7磋商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