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4-24
贵州省物价局 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 黔价费[2001] 377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行《贵州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试行)》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已执行12年.

近年来,随着监测检验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高新仪器分析逐渐取代一般的化学分析,加之实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该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现有工作的需要. 为加强我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和规范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卫生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文)中有关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的精神,并遵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全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机构监督、监测、检验项目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因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替代或增补了一些新项目,并取消了一些技术落后不宜使用的项目,规范调整后的项目分为九类525项.收费标准的调整,体现有升有降的原则,并参照部分省(市)的收费标准以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89号)规定,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改革后,划分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卫生学评价、预防性体检、健康监护等工作.故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

(二)监测费 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即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在流通环节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从事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三)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四)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格体检的人员,常规体检及确需进行特殊检查的预防性体检收费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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