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3-24
附件: 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定义〕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发或者政府政策扶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 的原则,按照 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 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统筹开发和监督管理,以及市本级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如组织部门〕,下同)负责具体组织本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经费预算(包括劳务费和购买服务事项经费等)审批、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资部门负责监管下属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范围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安置帮教、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

(五)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六条〔帮扶范围〕 公益性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安置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城镇 零就业家庭 人员;

残疾人;

退役士兵;

双困 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家庭生活困难、长期失业(失业一年以上)、年龄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申报 第七条〔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市本级和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开发和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岗位申报〕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或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下同)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立管理系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和发布、人员安置、工资拨付、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岗位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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