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3-1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人社联字〔2017〕7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结业考核及补贴审核等工作.具有资质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网络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以资质认定方式确定.凡具备办学资质和网络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的培训机构优先;

3.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4.有3名及以上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全职或兼职讲师;

5.有不小于80 O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6.有不小于100 O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确保流畅使用实操平台;

7.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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