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3-07
附件3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决定、送达、归档等的办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 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3.1.1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依具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1.3 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3.2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遵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在市局网站(http://spsccy.bjfda.gov.cn)填报申请事项,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 3.3 许可部门工作要求 3.3.1 按照许可工作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许可事项. 3.3.2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3.3.3 对许可各环节实施记录 ,填写许可流程记录表. 4. 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 4.1 申请 申请人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申请人原许可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详细填写.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 企业陈述 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无 .

2 营业执照副本 1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4.2 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办理,符合条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 审查 4.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4.3.2 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对于通过材料审核的,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前往申请人实际生产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4 决定 4.4.1 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人员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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