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2-2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施救费用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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