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2-10
附件: 自治区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 控制工作联系制度

一、为做好自治区 十二五 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十二五 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1〕34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治区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职能处(室)落实、联络员(处级)定期联系的工作机制.

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相关部门间定期联系机制,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公安厅、畜牧厅、商务厅、农业厅、交通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电监办、新疆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执行.

四、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部门联系工作由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协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组织部门间的具体衔接工作,并负责各部门工作情况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定期联系资料清单》(见附件),按时、保质保量提交有关资料和数据.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情况,推动各有关工作的落实.

六、按照如下要求定期提供工作情况资料和数据:

(一)在国家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工作前,对本部门和单位负责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提供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各部门提交总结及资料、数据的时间分别为:半年资料为当年7月5日前,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年度资料为当年12月25日前,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机动车资料为次年1月3日前,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定期联系资料清单》中注明时间的资料按照注明时间提供.

(三)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应严格保密,只用于自治区减排数据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超前于统计报表调查时限的数据,可以预测,并在提交的资料中注明;

各部门现行报表制度中没有的数据,由统计部门制定或审批报表制度进行调查;

各单位提交的数据资料,要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的数据资料内容可根据各年度国家核查方法和内容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七、该制度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定期联系资料清单

一、自治区发改委提供的资料

(一)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及《自治区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各部门职责》(以下简称《职责》)中所列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

(二)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当年1月底前提供)

二、自治区经信委提供的资料

(一)《职责》中所列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

(二)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当年5月底前提供)

(三)自治区年度发电计划(当年2月底前提供)

(四)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进展情况(附表1)

(五)向中电联提供的自治区发电量及供热量详表.

三、自治区住建厅提供的资料

(一)《职责》中所列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附表2)

(三)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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