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12-09
附件 贵港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三)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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