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12-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49号 斗门区白蕉镇绿能生化技术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8413769N 地址:斗门区白蕉镇泗兴围(桥东恒美花园) 经营者:陈华能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物饲料(肥料)、水质改良剂和光合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营业执照名称的说明、经营者身份证及被询问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7]6030号)、《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绿能生化技术制品厂建设项目涉未验先投告知函》、《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绿能生化技术制品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我局于2018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没有废水排放,噪声也很小;

2、环保部门应当给予我本人一定时间整改,而不是发现问题就进行行政处罚;

3、处罚6万元超过了当事人能承受的极限,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4、当事人已于2017年4月与第三方签订了验收合同并缴纳了定金,目前因为热风炉的原因导致验收材料一直没有完成.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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