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8-11-23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加处罚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研究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研究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研究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 附加处罚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同时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3.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4. 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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