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11-15
涵环保评[2019]41号 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鞋业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鞋业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鞋业生产扩建项目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沁后村沁溪北街437号.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总投资115万元,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TPU薄膜550万米、EVA鞋底120万双、RB大底60万双、组合鞋底360万双.项目建设具体位置和规模组成详见报告书.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从环保角度分析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使用原生塑料作为原辅材料,不得使用再生料.

二、项目运营期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项目设备冷却水、过水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除尘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项目造粒车间、EVA成型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

组合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表1中的一级标准;

RB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

硫化氢、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表1中的二级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浓度要求;

打粗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靠荔涵大道的北侧执行4类标准. 4.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05吨/年,氮氧化物≤4.185吨/年.总量需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总量未购买到位不得投入生产.

三、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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