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11-14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附件: 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参考程序 1.

抽样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2.抽样地点:生产企业、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3.抽样程序: 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

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3.2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3.3抽样由每两人以上为一组,抽样人员持抽样文件、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和抽样单(见附件二)、封条等到被抽样单位现场抽样.抽样时应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kg,分装在三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和封条(见附件

三、附件四). 标签上注明受检单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姓名等.样品一式3份.其中,1份交被抽样单位留存,2份送检验机构(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复查).整个抽样过程必须在被抽样单位代表人陪同下进行. 3.4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产品包装袋、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注内容详细填写抽样单,特别是质量标识,如浓度、总养分、养分配合式、执行标准等;

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和字体较小部分的内容). 4.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1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粒度 GB15063-2009 及相关标准

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氯离子、有机质、pH值、水分、粒度、铅(Pb)含量、镉(Cd)含量、砷(As)含量、铬(Cr)含量、汞(Hg)含量 GB18877-2002 及相关标准 5. 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时,应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土肥站书面批准后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6.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因抽样不规范而导致一系列后续错误发生,抽样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认真按照产品包装袋填写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总养分、配合式、是否含氯(高氯或中氯或低氯)、是否含枸溶性磷、是否含硝态氮及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标注内容,并对包装袋正反面标注内容拍照,送样时拷贝给检验机构;

(2)填写抽样产品数量或被抽产品总数时,注意数量单位以"吨"或"袋"计,并填写清楚包装袋每袋净含量,以"千克(或Kg)"计;

(3)抽取的样品必须是3份以上(每份不少于0.5kg),1份样品受检单位留存,2份样品连同抽样统计表一起送达检验机构;

(4)填写抽样单时要求使用正楷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5)根据国标委农[2010]84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以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袋禁止标注GB15063-2001字样,因此对产品包装袋标注GB15063-2001字样的产品,不再抽样,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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