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8-10-01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保障在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136号令修订)、《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要求,厅消防局决定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

(一)开展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的消防设施检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业务时,对受理材料应认真审查把关,依法严格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确定维护保养标准,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督促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三)认真核查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我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获得厅消防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除厅消防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外,其他证书均不作为具备在我省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有效资质凭证.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上的"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名单目录、检测报告等监督管理信息.

二、依法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资料审查时,要通过信息系统,认真核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真伪性;

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时,应认真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按照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15-110-2015)执行,核对检测结论的准确性、与现场的一致性等情况.

(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时,应依法严格核查其维护保养记录和每年一次的检测报告等资料,相关资料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维护保养检测法定职责,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和影响防灭火功能的火灾隐患,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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