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7号令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节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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