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9-07
农业局 通知 涵农综〔2015〕49号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转发莆田市农业局 关于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现将《莆田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培育工作,6月15日前及时上报推荐名单.

附:

1、莆田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 作的通知

2、区工商局注册家庭农场名单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 2015年5月15日 莆田市农业局关于开展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莆农经〔2015〕5号 各有关县(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号)的有关规定,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且2014年8月31日前工商注册成立.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

(三)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

4.从事果、茶或林业的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5.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80亩以上;

6.从事食用菌生产的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袋装规模3万袋以上;

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

8.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四)家庭农场有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 三品一标 相关认证或注册商标的优先考虑.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2.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户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农场常年雇工协议;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等其他证明;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或财务账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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