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8-08-18

证据8:《批发出库单(正式单据)》、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销售记录及《冠超市报损单》复印件各2张,证明涉案不合格产品的具体进销及销毁情况. 2019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字〔2019〕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

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正蟹(冻)"和"三眼蟹(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二、当事人采购"正蟹(冻)"和"三眼蟹(冻)"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因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正蟹(冻)"和"三眼蟹(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7.38元;

2、罚款51982.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罚没款共计5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步骤:

1、到本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

3、凭银行收款并盖章后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本局换取《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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