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6-13
附件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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